联系我们
法律110-朱德梅律师
电话:13356699010(微信同号)
邮箱:13356699010@163.com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4号 鲁润名商广场B座1-402室

可乘坐4、88、67、K93、K52、K55、K27、35路等多路公交车等到七里山南村站下车;或者乘坐65、K94、36、64、K157路等多路公交车到英雄山路六里山南路下车。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该归谁?

来源 :http://www.falv110.com 关注: 时间:2016-08-26 11:26:20

原创文章: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时,最难分、最揪心的问题就是孩子跟随谁生活的问题,如果一方不要孩子而另一方却愿意要孩子,这个问题好处理;如果夫妻双方都争着要孩子、或者夫妻双方都不愿要孩子,这两种情况通常是比较难处理的。只能起诉由法院来判决,法院的裁判原则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子女跟随父或者母生活。孩子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离婚律师告诉你:

一、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二、对于父母双方均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一般处理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最重要的是,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举证以及庭审过程,判断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成长!如果孩子只有一个,夫妻双方都争抚养权,不管怎么判,总有一方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最终抚养权只能归于对孩子成长更有利的一方;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孩子,法院一般会照顾夫妻双方的感受,在没有明显不利孩子成长的情况下,通常会判决夫妻双方各一个孩子。

欢迎拨打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济南离婚律师咨询电话:朱律师:13356699010.







 关键词 :离婚,离婚律师,抚养,抚养费,拒绝抚养子女,子女抚养问题




客服中心

服务电话

13356699010

(微信同号)

展开客服